旧官制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三十一年九月敕令第二百零一号) 第一条: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属台湾总督管理,掌理地籍调查及编制土地清册并地图事务。 第二条: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之职员如左: 局长。 事务官。 技正。 属。 技士。 第三条:局长一人,以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充之;承台湾总督之指挥监督,掌理局中一切事务,监督部下之官吏。 局长于荐任官之进退,呈明台湾总督;委任官以下之进退,由局长专行之。 第四条:事务官专任二人,荐任;承上官之命,分掌局中庶务。 备考:三十二年改二人为三人。 第五条:技正专任二人,荐任;承上官之命,分掌关于技术事务。 第六条:属专任五十人,委任;承上官之指挥,从事庶务。 第七条:技士专任四十人,委任;承上官之指挥,从事技术。 备考:三十二年合六条、七条为一条,规定属及技士共任三百人。 第八条:台湾总督得于必要时,于地方设置支局,分掌局中事务。 第九条:支局长,以其局所在地之县厅高等官充之。 支局长承局长之指挥,掌理局务。 第十条:支局局员,以县厅或办务署之吏员充之。 支局局员承支局长之指挥,从事局务。 备考:台湾旧制分为三级:一总督、二县厅(县简任、厅荐任)、三办务署(荐任)。明治 三十四年,改为二级制:一总督、二厅是也(厅长荐任)。 附则 第十一条:本令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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