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丈章程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第一条:丈量之时,委员至县于三日前出示晓喻,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某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守候。委员丈量后查对契据,如果界址、亩数相符,照发联单,契据仍归业主收回;如有不符之处,即在契据上注明,照新丈亩数填发联单。不许委员借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第二条: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赋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奏请部议。 第三条: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水灌溉者为上、资陂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地向无分别等次,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参办;如系业主朦混隐匿,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 第四条: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劳绩请奖。该官绅等所查何保、何甲,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某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并不帮同清丈或懒怠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征儆。 第五条:清丈时,官绅均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稍有需索。如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例议处,同事俱不准请奖。 三、清丈机关 清丈土地就惯例而言,本由各地方官吏办理。然清赋乃临时事业,故归布政使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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