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大明会典》·李东阳
建言 按 祖訓、大小官員、并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當理、即付所司施行。諸衙門毋得阻滯。違者即同姦論。所以廣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來、亦有驀越報復之禁、具載于後洪武九年、頒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陳得失、無事繁文 ○十五年、令軍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實封、入遞奏聞。本人不必赴京 ○永樂元年、令凡利國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藝之人、皆許具實敷奏。若官吏人等、貪贓壞法、顛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軍役等事、一體職掌榜文內事理、具狀自下而上陳告。如有假以實封建言、驀越合干上司、徑赴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 ○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進表官、陳奏軍民利病、政治得失 ○十三年、令凡軍民利病、及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許諸人具實奏聞 ○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該衙門詳細參看、果有利國利民、可行則行。有假以言事報復讎怨者、具奏治罪 ○近例、凡天下官吏軍民人等建言民情、每歲禮部會官議定可否具奏。內可行者、移各該衙門施行。若泛言不切、立案不行。其撫按等官、陳奏地方利弊、則從各衙門職掌、覆奏定奪 會議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後在京衙門、有奉旨發放為格為例、及緊要之事、須會多官計議停當、然後施行 ○又令各衙門會議事、六科給事中與議。若有眾論不同、許 面奏定奪 ○宣德三年奏准、官民建言、六部尚書、都御史、六科給事中、會議奏聞 ○正統十年、命內閣官與各衙門會議。後免會 ○正德六年奏准、凡事機重大、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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