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六

《大明会典》·李东阳
奏啟題本格式 國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東宮者為啟本、皆細字。後以在京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列後奏本式 洪武間定 某衙門某官臣姓某等、謹 奏為某事。備事由[云。云]今將原發事由、照行事理、備細開坐、謹具奏聞 某事[云云]緣由畢 前件事理擬議依某律科斷施行 某事[云云]緣由畢 前件[云云]伏候敕旨 [如有勾問職官、或支撥錢糧之類、則依此式寫 以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計字若干、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如一事奏請、則於此下、寫伏候敕旨謹奏 洪武[印]年 月 日某衙門某官[臣]姓某 某官[臣]姓某 年月日下、止列見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後書寫。或有差故缺員者、不必列銜 某衙門某官 【 臣】 姓某、謹 奏為雨澤事。據某人狀呈、洪武幾年幾月幾日某時幾刻下雨、至某時幾刻止、入土幾分。謹具奏聞 以上為雨澤事起、至入土幾分止、計字若干箇、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洪武[印]年 月 日列銜如前式 啟本同此式。但奏字寫作啟字。若有請、則敕旨字寫作 令旨。餘皆同 題本式 某衙門某官等官[臣]某等、謹 題為某事。備事由[云。云]謹題請旨 如不用請旨、止用謹具題 御。餘同 凡啟奏題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內官員、正面真謹僉名。當該吏典、於紙背書名畫字。如有事故官員、不許寫列空銜。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致漏使 ○又六部等衙門、凡差人有事公幹所在府…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