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七
《大明会典》·李东阳
貢舉 歲貢 國初、有舉保之令。凡舉保孝廉人材秀才、及山林隱逸、禮部即行所屬、委自正官、選求民間、果係名實相副、素無過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發吏部聽用。其後皆屬吏部掌行。而禮部所掌惟歲貢。 國初、貢額不一。正統間始定。至今遵行。其額外增貢者、或以疏通、或以恩詔、不著令。茲並列焉 凡歲貢額數。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 ○二十一年、令歲貢、府學一年、州學二年、縣學三年、各貢一人。必性資純厚、學業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許 ○二十五年、令歲貢、府學一年二人。州學二年三人。縣學一年一人 ○永樂八年、令凡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一年、縣二年、各貢一人 ○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二年、令貴州府學、照縣學例、三年一貢 ○七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里者、歲貢一人 ○正統六年、令府學一年貢一人。州學三年貢二人。縣學二年貢一人【遂為定例】 ○成化二年奏准、衛學照縣學例、二年貢一人 ○四年、令凡京學、二年貢三人。軍民指揮使司衛學、照府學例、軍民生相間、一年貢一人。都司及土官學、照州學例、三年貢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准、自十四年為始、各處州學、俱四年三貢。其雲南四川貴州等處、除軍民指揮使司儒學、軍民相間、一年一貢。其餘土官及都司學、各照先年奏准事例、三年二貢 ○十四年奏准、萬全都司、照府學例、一年一貢。其餘都司所屬衛分少者、不許濫比 ○正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