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

《社会科学概论》·瞿秋白
法律之意义 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没有政治决不会有法律。资产阶级的学者往往说:一部历史的进程是法律(“正义”)之渐昌。——其实是资产阶级式的法律之渐次形成、巩固及消灭的过程罢了。历史的进展,几千年来只是种种奴隶制度及剥削制度的更替。法律是不平等的产物,用以维持这种种奴隶制度的工具。社会里阶级间的经济关系及政治关系若要巩固,必要有法律:违背这种经济关系及统治关系的便受镇压(处罚)。法律不过是组织劳动、维系不平等的经济之工具而已。 法律之变迁 经济关系时有变迁,法律当然大有变革,——统治阶级更换,法律的根本概念自然更换。 家长及酋长制度之下,不平等的形式有二种:(1)同族的人以年齿辈分为尊卑,所以只有“礼”而没有“法”——礼是组织社会的一种工具,已经含着法律的种子。(2)异族的俘虏,当生产量不充裕的时候,只知道杀戮或者烹食,还无“法”可以治他们;等到生产充裕的时候,便可以使用他们做工,才以治牛马的“法”治他们。 交易关系发生,渐渐有商业,债权和产权才成问题;最初只有逐次积集的种种冲突和争执的经验,渐成习惯法,经好几百年才形成法律。商业的发展往往和封建制度的发展相复合,所以封建制度的法律每和原始的民法相错综。可是封建法律大半都是土地占有的确定方法——所以拥护贵族的利益或限制农民,此外便是关于农奴买卖的规定。这时期两阶级的法律若同时发展,社会里便没有统一的法律原则。资产阶级学者以为民法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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