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族及私产制度之起源

《中国文化史》·柳诒徵
上古历史,虽多懵昧难考,然即周、秦以来之书,推究上古社会之状况,亦往往有端绪可寻。盖自草昧社会进而至于开明,其中阶级甚多,必经若干年岁之蜕化,始渐即于完成。而后来社会之语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迹象,蝉联寓伏于其中。由后推前,不难见其经过之迹也。今世学者研究社会制度,病其拘牵束缚,欲一切破坏,以求其理想中廓然大公之境,实则草昧社会本无后来一切制度,而人类之思想,所以必构造此拘束人生自由之具,相沿至于数千年者,要必有其不得已之故。此非研究上古历史,无以明其由来也。 上古之社会无所谓家族也。人类之生,同于禽兽,男女无别,亦无名称。 《说文》:“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龟甲古文男字作,钟鼎文作。据此可知男女之别,起于农业既兴之后。渔牧时代,男女群行,初无分别,至后服田力穑,则为男子专职。女子家居,席地作事[1],别有所持[2]。是皆可以文字推求其原始者也。 至于伏羲之时,始有夫妇之制。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覆前而不能覆后。卧之詓詓,起之吁吁。饥即求食,饱即弃余,茹毛饮血而衣皮革。于是伏羲仰观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 其源创制之始,必以人类男女之欲,不可漫无禁制。不立夫妇之制,则淫污争夺,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以后世婚礼推之,即知其制之出于不得已矣。 《中国历史教科书》(刘师培):“上古婚礼未备,以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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