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消 极 修 辞
《修辞学发凡》·陈望道
一 消极修辞纲领 记述的境界,如科学文字、法令文字及其他的诠释文等,都以使人理会事物的条理、事物的概况为目的。而要使人理会事物的条理、概况,就须把对象分明地分析,明白地记述。所以这一方面的修辞总是消极的,总拿明白做它的总目标。而要明白,大抵应当:(1)使它没有闲事杂物来乱意;(2)没有奇言怪语来分心。所以所用的语言,就要求是概念的、抽象的、普通的,而非感性的、具体的、特殊的。因为概念的、抽象的、普通的语言,才能使它的意义限于所说,而不含蓄或者混杂有别的意思;若用感性的、具体的、特殊的语言,那就无论如何简单,也总有多方面可以下观察、下解释,而且免不了有各自经验所得的感想附杂在内,要它纯粹传达一个意思,实际非常为难。又所用的语言,也须是质实的、平凡的,不是华丽的、奇特的。因为假如用了华丽奇特的语言,又将使读者分心于语言的外表,而于内里反不留心了。所以消极修辞的总纲是明白,而分条可以有精确和平妥两条。而要将这总纲分条应用于实际,却不妨按照普通说法,将记述的话语文章先分析为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而将实际应讲的隶属在它的下面。 话语文章通例可以分为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内容方面是写说者所要表出的意思,形式方面是表出这意思的语言文字。所以消极的修辞,照例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偏重内容一方面,应该讨论如何才得把自己的意思明通地表出来,这个部分所注重的是意思之明通的表出法。另外一个部分是偏重形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