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优生在外国

《优生原理》·潘光旦
二六 法国的人口奖励政策 二十八年七月杪法国的政府官报公布了一种新的《家事法》。据路透社的拍发,内容大要有下列的几点:一、独身及没有子女的夫妇,概须向政府缴纳一种特别税,没有子女的鳏夫寡妇和离婚者也须缴纳,这笔特税的总数预算约合英金六百万镑。二、结婚后两年中产生子女的家庭,可以逐年领受二千至三千法郎的奖金,一直可以维持到子女长大(十四岁到十七岁不等)。三、女子结婚后留居家中照料子女的也可以领受一种奖金。四、农民夫妇留乡十年以上的,可以向政府称贷,其金额自五千法郎至二万法郎不等。二、三、四,三种的奖金或贷金,即以特税取得的六百万镑来充用。 法国这次颁布的新家事法,和意、德、比等国先后颁行的这一类的公私法规一样,对读者不免引起两个问题:一是意义的问题,二是效用的问题。 这一类法规的用意是很显明的,就是在直接间接的鼓励生育,增加人口。上文所述的四点里,一、二两点是直接的;三、四两点是比较间接的。法国人口增加的速率,从十九世纪的中叶起,即呈衰落之象;从那时候起,关心民族前途的法国人就表示着急,于是有组织了团体,大声疾呼,来唤起国人的注意的,也有著成专书,来研求生育率所以降低的理由与所以改正的方法的。从一八八七到一九一一年,豪夏(Rocharq)、格勒蒙(Clément)和贝尔底容(Bertillon)等先后在同一个题目——《法国的人口减少》——上,发表了三本作品。但这些似乎都没有能产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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