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六十七则

《管锥编》·钱锺书
五一 昭公十一年 申無宇曰:“末大必折,尾大不掉,君所知也”;《正義》:“末大以樹木喻也,尾大以畜獸喻也。……《楚語》云:‘……譬之如牛馬,處暑之既至,虻䗸 之既多,而不能掉其尾。’”按《韓非子·揚權》篇:“爲人君者,數披其木,毋使枝大本小,枝大本小,將不勝春風”。西諺則謂狗不能掉尾而尾將掉狗(The tail wags the dog)。 五二 昭公十二年 南蒯將叛,枚筮之,以爲大吉,子服惠伯曰:“吾嘗學此矣: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且夫《易》不可以占險。”按《困學紀聞》卷一引《正蒙·大易》篇:“《易》爲君子謀,不爲小人謀”,以朱子語釋之:“聖人作《易》,示人以吉凶,言‘利貞’,不言‘利不貞’,言‘貞吉’,不言‘不貞吉’,言‘利禦寇’,不言‘利爲寇’也。”翁元圻註即引《左傳》此節闡發,而誤爲僖公二十年。實則其意已見於《論語·子路》:“‘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鄭玄註:“《易》所以占吉凶,無恒之人,《易》所不占”,正與子服惠伯語印可。王符《潛夫論·夢列》篇論“人位之夢”云:“同事,貴人夢之即爲祥,賤人夢之即爲妖,君子夢之即爲榮,小人夢之即爲辱”;亦歸一揆,占夢固卜筮之類。鬼神之善善惡惡復即鬼神之炎涼勢利也。 五三 昭公十七年 梓慎曰:“水、火之牡也”;《正義》:“陰陽之書有五行嫁娶之法,火畏水,故以丁爲壬妃,是水爲火之雄。”按昭公九年,楚滅陳,裨竈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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