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人质
《中国制度史研究》·杨联陞
导言 把人质当作抵押,在中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存在到17世纪中叶。从《左传》中所记录的公元前720年有名的周郑之间的人质交换[1],到1637年至1645年间朝鲜向满族统治者派送人质[2],可以引证出为数众多的交换人质或者派送人质的例子。汉族和异族的王朝都发现这个制度很有用处。 中国历史上的人质可以多少有些武断地区分为如下几类: 1.交换人质——以保障两个国家或两个不同集团之间的友好关系。 2.单方人质——以保障顺从和忠诚。 a.外部人质,可以是两方中的一方在谈判休战或投降时向另一方索要的。在更加和平的时期,也可以是强国向弱国、宗主国向它的封国或附属部族、领主在一群人忠顺于他时向他们索取人质。 b.内部人质,是统治者向他的文武官员,尤其是那些驻守边防或者被派遣远征的官员们索要的人质。 在所有的情形下,人质通常都是送交人质者的家庭中的一员,大多数情况下是他的儿子。个别情况下,也会要几个家庭交出人质。中国古代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当晋国的两个官员于谈判盟约之际凌辱了卫侯以后,在公元前502年发生了下面这件有趣的事情: 卫侯欲叛晋,而患诸大夫。王孙贾使次于郊,大夫问故。公以晋诟语之,且曰:“寡人辱社稷,其改卜嗣,寡人从焉。”大夫曰:“是卫之祸,岂君之过也?”公曰:“又有患焉,谓寡人必以而子与大夫之子为质。”大夫曰:“苟有益也,公子则往。群臣之子,敢不皆负羁绁以从?”将行,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