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元代
《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严耕望
第一章 辅政制度 金废中书、门下二省,惟置尚书省。尚书令,正一品,不常置。其下有: 亦置枢密院,枢密使一员,从一品;副使一员,从二品;签书院事一员,正二品;同签书院事一员,正四品。 元置中书省,如金之尚书省,枢密院仍旧。《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云: 世祖即位……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重,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其次在内者(谓中央)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 此见中央辅政之政、军、监察三权分立。叶士奇《草木子》云: 世祖立中书省以总庶务,立枢密院以掌兵要,立御史台以纠弹百司。尝言,中书是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医朕两手的。 一、中书省 (1)总政务:统六部,实兼唐代中书、尚书两省之职。 《新元史》卷二一《文宗纪》,诏曰: 昔在世祖以及列圣临御,咸令中书省纲维百司,总裁庶政,凡钱谷、铨选、刑罚、兴造,罔不司之。自今除枢密院、御史台,其余诸司及左右近侍(皇帝近侍)敢有隔越中书奏请政务者,以违制论。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振朝纲条》: 除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各遵旧制,其余各衙门及近侍人等,敢有擅自奏请中书庶务者,以违制论。 按:徽政院即詹事院,后又更名储政院。宣政院掌“释教僧徒,吐蕃诸族”。(《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