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宋代

《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严耕望
宋代制度几项特应注意之重要现象: (1)各机关虽有正官,但多不治本机关事,而以他官主判,故时人不以官为荣,而以职使与差遣为重。此为唐代以来演变之趋势,至宋更甚。故多有官为南方州刺史,而其实际工作则在北方或在宫廷中任职。 (2)集权政策。以下层机构分权之方式,达成上层机构集权之目的——分割地方最高行政单位(路)之职权(分司分权,如路分四司:漕、仓、帅、宪。使地方权力分割了),又以中书、枢密院等机构分权(相权三分),达成皇帝集权。 (3)政治上皇帝虽集大权于一身,但皇帝与大小臣僚接近,有群臣轮对之制(轮流与皇帝讨论政事),群臣得尽所欲言,而祖训不杀谏言,不杀大臣,亦促使士气高涨,对皇权产生制衡作用。 第一章 宰执制度 一、宰相名称之演变 两宋时代宰相名称凡五变,前后可称为六期。 (1)神宗元丰以前:(相)平章事、(副)参知政事。 徐度《却扫编》云: 国朝中书宰相、参知政事,多不过五员,两相则三参,三相则两参。 (2)元丰新制:(相)左右仆射兼门下、中书侍郎,(副)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左丞、右丞(左右丞,尚书省副长官)。 (3)徽宗政和中:(相)太宰、少宰,(副)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及左右丞。 (4)钦宗靖康中:(相)左仆射、右仆射,(副)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及左右丞。 (5)高宗建炎中至孝宗乾道:(相)左仆射平章事、右仆射平章事,(副)参知政事。 (6)孝宗乾道末至宋亡:(相)左丞相、右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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