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周易释例》·李镜池
《周易》一书,无例而实有例。无例者,作者没有说他著书有什么条例。不说,因当时还没有这种方式。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著作,当然不会自著著作条例。说《易》者也没有说到,因为看不出来。如果看出来,历代注解不会这样穿凿附会了[1] 。 《系辞传》说:“二与四,同功而异位,其善不同,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三多凶,五多功,贵贱之等也。其柔危,其刚胜邪。”这是“爻位”说,目的在讲贵贱等级的伦理,为统治阶级宣教,于卦爻辞并不符。作者自知其说有毛病,故只好说“多”,可见不成条例。《易》也没有这种条例。 王弼除盲从《易传》的爻位说外,又于每卦搞一个“主”爻,如说师九二为“师”之主,比九五为“比”之主,大有六五为“大有”之主,豫六五为“豫”之主等。大多数以五为主,有时是二,因二、五居下上卦之中位。实在找不出来,只好不说。可见某爻为“主”之说,也不成例。《易》有各种组织法,但没有“爻位”关系,也没有以某一爻为“主”。就第五爻说,如师六五的“弟子舆尸。贞凶”、履九五之“夬履,贞厉”、同人九五之“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壮六五之“丧羊于易”、萃九五之“萃有位”、困九五之“劓刖,困于赤绂”、革九五之“大人虎变,未占有孚”、震六五之“震往来厉,意无丧有事”、旅六五之“射雉,一矢亡”、兑九五之“孚于剥,有厉”、涣九五之“涣汗其大号,涣王居”、小过六五之“密云不…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