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八 性的关系的转变

《萍踪寄语》·邹韬奋
谈了苏联的婚姻制度和家属关系之后,我想接着谈谈性的关系的转变。 婚姻制度当然也是两性关系的一种方式,我们在前面谈过的苏联婚姻制度里面,已看出婚姻的合理化中最重要的是妇女在事实上能获得和男子完全平等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地位;简单说一句,婚姻制度的改造须以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改造为先决条件,否则尽管在法律条文上说得天花乱坠,在实际上还不过是那么一回事! 合理的新社会愈益接近之后,婚姻也愈可从各种不必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包括经济的责任),而逐渐转变为两个异性间的完全自由的结合。“完全自由”这四个字的含义,是不必顾虑到一切束缚,而完全以两人间的纯洁的情爱为唯一基础的结合。但是在新社会的力量还未能完全实行儿童公育的时候,婚姻在法律上仍不免存有经济合同的形式。在新社会对此事的倾向虽朝着“自由结合”的方向走,但在目前却须在法律上保障弱者一方的利益,不过这弱者一方也只能获得实际生存上的需要,并不能藉此利用几次婚姻的赡养费来享福。像在别国里面——尤其是美国——有些妇女有意嫁给富人,以便离婚时获得巨额的所谓赡养费,几次一来,也成了一个“富女”,可穷奢极欲来瞎干一阵,这在新社会里是不许有的。关于儿童方面的利益,却有些不同,就是和第三者有了什么关系,对第一次关系所遗留的儿童,还是一样地要负责。 依苏联的法律,不登记的婚姻(就是所谓“同居之爱”,说得不好听些便是“轧姘头”,虽则这个名词在苏联是没有人懂得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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