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 结婚和离婚

《萍踪寄语》·邹韬奋
记者因想记述参观莫斯科民事注册局(即结婚或离婚的注册机关)的情形,觉得应该先把苏联关于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要旨以及亲属间的关系,提出来谈谈,这样可以得到更明晰的概念。 让我们先研究关于结婚的方面。 关于两性间的关系,在苏联认为这是属于个人的事情,所以并不加以琐屑的干涉,但对有关于儿童的幸福和保障方面却加以郑重的注意。这一个要点可说是苏联婚姻律的骨干。 此外还有一个要点,便是在婚姻律上,男女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在苏联结婚,用不着什么仪式,不过为保护结婚者双方的以及他们子女的幸福健康起见,倘要在民事注册局登记,须遵守左列的条件: (一)男女两方须达到十八岁的年龄。惟各邦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团得根据各地方的生活情形,酌为妇女减低此项年龄限制,但至多不得过一年。 (二)男女两方的健康情形,须将实情彼此相告。依苏联法律,传染花柳病给对方者,须坐牢三年。 (三)婚事登记须得双方同意。 (四)在未登记以前,男女双方须互告:曾经结婚过几次,前次的婚姻曾否脱离,有无子女遗下;因为依律对于以前遗下的子女以及有病或无能力工作的对方,都有赡养的责任(详见后),这种责任不得因再婚而摆脱的。 (五)当登记时,须言明用谁的姓。男的可用女的姓,女的也可以用男的姓,或各人仍用原姓,都听便。 依苏联的法律,男女同居即是事实上的结婚,不登记也有同样的效力。所不同的是经过登记的,倘有离婚的事情发生,发生赡养子女等问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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