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六 家属间的关系

《萍踪寄语》·邹韬奋
所谓家属间的关系,最先是夫妇间的关系。关于这一层,在上次通讯里已经说了大概。简单说一句,依苏联的法律,夫妇间的关系是完全属于平等的地位;因为社会的制度使男女在实际上都真能有平等的经济自立的能力和机会,所以这平等的地位不是法律上的空条文,而是生活上的实际的情形。即结婚后怎样同居,也全由两方本人自己会商决定;倘有一方因职业上的关系而迁居他处,其他一方仍得自由从事他的或她的职业,并没有跟着走的义务。 其次要谈到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子女应得父母的赡养(即须教养至十八岁时为止),是一切儿童的权利,无论他是登记的婚姻所生的,或是不登记的婚姻所生的,或甚至不过短时间的结合而生的。“私生子”的名词不但在法律上看不见,即在实际的生活上也没有人加以区别了;因为儿童应享的权利不是根据父母婚姻的方式,只是根据实际的血统关系。像我国所谓“拖油瓶”的侮辱妇女和孩子的极端无理的野蛮名词,是在男女平等的社会里所不容存在的。 不但孩子生后即获得赡养的权利,即妇女在怀胎期间以及生产的及生产后的种种费用,有关系的男子也有担负的责任,无论是否经过登记的结婚。苏联法律在这方面特别注重儿童及妇女利益的保障。在革命前,往往有男子和女子造出了“私生子”之后,即抛弃不顾,女子忍辱受苦,反而要养育这样的子女,有许多女子因此陷入为娼的一途,有的愤而自杀。所以革命后对这方面的利益特别郑重地保障。 为使得孕妇和将生的孩子得到更充分的保障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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