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十七 景祐二年(乙亥,1035)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仁宗景祐二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甲申,詔特賜寇準諡曰忠愍。 賜武原修河役卒緡錢。 丙戌,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 環慶路部署司言,西界首領遇訛等數入寇邊,請下鄜延路移文約束,從之。 封崔府君為護國顯應公。府君,唐貞觀中為滏陽令,再遷蒲州刺史,失其名。在滏陽有愛惠名,立祠後,因葬其地。咸平三年,嘗命磁州葺其廟,而京師北郊及郡縣建廟宇,奉之如嶽祠,於是因民所向而封崇之。 賜橫隴掃巡守卒緡錢。 壬辰,詔吏部流內銓,選人歷任嘗有過者,毋得更名。 免天下獨孤之民支移、折變。 癸巳,復詔輔臣觀新樂於崇政殿,自是再觀焉。此據會要。 戊戌,羣臣請上尊號曰景祐體天法道欽文聰武聖神孝德,表五上,從之。 庚子,侍御史曹修睦言,李照所改歷代樂頗為迂誕,而其費甚廣,請付有司按劾之。帝以照所作鐘磬頗與眾音相諧,但罷其增造,仍詔諭修睦。 知杭州鄭向言,鎮東節度推官阮逸頗通音律,上其所撰樂論十二篇,并律管十三,詔令逸赴闕。 壬寅,詔:「如聞河北、河東有不逞之民,陰相朋結,號為『棍子社』,亦曰『沒命社』。自今捕獲者決配它州牢城,為首者奏裁,能自首者除其罪。」 癸卯,詔選人入為諸王宮教授,外任成資者,二年與京官;未成資,三年與幕職官,又二年與京官。 先是,修撰樂書所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鼗,且舊用諸鼓率多陋敝。於是敕馮元等詳求典故【一】。甲辰,元等言:「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別設四散鼓於縣閒擊之,以代建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