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十九 景祐三年(丙子,1036)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仁宗景祐三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己卯,新作延寧觀。觀本王中正舊第,保慶太后出奩中物市其地以建。初有詔罷修寺觀,及是,諫官、御史以為言,帝謂輔臣曰:「此太后奩中物爾。諫官、御史欲邀名耶?」參知政事宋綬進曰:「彼豈知太后所為,但見興土木違近詔,即論奏之。且事有疑似【一】,猶指以為過,或陛下大闕失,近臣雖不言,自亦傳聞四方,為聖政之累,何可忽也。太祖嘗謂唐太宗為諫者所詆,不以為媿。何若動不過舉,使無得而言哉!朝廷已行之命,惟陛下守之自己,無令有以取名也。」 初,孫奭領太常,以國朝典禮倣唐王涇撰崇祀錄二十卷,未奏而卒,其子殿中丞瑜表上之。詔送史館。 邕州言交州申峒蠻寇邊,詔責問李德政,且令捕酋首正其罪以聞。此與二月壬申所書當是一事,但廣西轉運司與邕州言之各別耳。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鳥山},{鳥山}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辛巳,詔當配沙門{鳥山}者,第配廣南遠惡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其後亦有配沙門{鳥山}者。 乙酉,翰林侍讀學士馮元獻金華五箴,降詔褒答。 丁亥,工部郎中王軫直祕閣。軫上所撰五朝春秋二十五卷,特擢之。 禁民閒私寫編敕刑書及毋得鏤版。 戊子,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禮部侍郎馮元【二】,度支判官、工部郎中、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聶冠卿,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等,上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己丑,以元為戶部侍郎,冠卿為刑部郎中、直集賢院,祁為工部郎中。 庚寅,右諫議大夫、集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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