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二九谕及出示光绪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二一--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徐为谕饬遵办(出示晓谕)事。照得本县访闻,彰化县属葫芦墩等庄,现有不法匪徒,纠众滋事,业经彰化县、北路协会同剿办。查新竹大甲溪墩仔脚各处,与彰属葫芦墩等庄,界壤毗连,诚恐该匪徒,因彼处围拿过急,越境窜扰,亟应防患未然,先行布置,以免滋蔓难图。除出示晓谕(谕饬)大甲溪各处总理、乡保、垦户、隘首人等加意防范外,合行谕饬遵办(出示晓谕)。为此谕(示)仰该处总理、乡保、垦户、隘首人等知悉,嗣后遇有面生,形迹可疑之人,即行细心盘诘。倘言语支吾,或不服查询,即行捆送赴县,以便研讯解办。尔等仍传谕就近村保,开设烟馆、饭铺人等遵照,此后不准再行容留外来生人。如敢私自窝匿匪类,一经詧觉,并即据实指禀,勿稍姑容。本县为防患未然起见,尔等务各实力遵办,毋违。此谕(特示)。(注) 一、给谕出示 私记 光绪捌年玖月廿四日承刑总 印 新竹县印 正堂徐行 私记 (注)谕及出示并拟:括号内文字,系出示稿与谕稿不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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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四二八票光绪五年五月初十日一二二二○--二下一章:第四三○函复光绪八年九月三十日一二二二一--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四一九签禀光绪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一八--七第四二○禀光绪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二二一八--一一第四二一提讯名单(堂谕)光绪五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一八--一九第四二二供词光绪五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一八--二○第四二三佥禀光绪五年闰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八--二一第四二四谕光绪五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八--二五第四二五验充名单及供词光绪四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九--一、二第四二六谕光绪四年十二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九--三第四二七佥禀光绪五年四月十八日一二二二○--一第四二八票光绪五年五月初十日一二二二○--二第四三○函复光绪八年九月三十日一二二二一--三第四三一函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二二二一--四第四三二票光绪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七第四三三谕光绪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八第四三四移光绪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九第四三五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一--一三第四三六佥禀光绪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一二二二二--一第四三七谕光绪九年十月十四日一二二二二--五第四三八佥禀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二三--一第四三九谕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