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卷 洋款
《江苏省通志稿度支志》·缪荃孙
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户部奏准摊派江苏筹还外国借款。原奏俄、法一款,由盐斤加价项下指拨淮南四岸十三万两,由各省地丁、盐课、盐厘、杂税项下指拨江苏二十二万两,由各海关洋税、洋药税厘项下指拨江海关四十万两、镇江关二十二万两。每年分作二次,于三月解六成,九月解四成。原奏英、德一款,由盐斤加价项下指拨淮南四岸共十三万两,由各省地丁、盐课、盐厘、杂税项下指拨江苏二十万两,由各海关洋税、洋药税厘项下摊拨江海关六十万两、镇江关三十二万两。每年匀分四次,于二、五、八、冬四月,解赴江海关道交纳。除常年应解京饷、东北边防经费、甘肃新饷、筹备饷需、加复俸饷、旗兵加饷、固本兵饷、备荒经费、内务府经费、税务司经费、出使经费等项,仍照常分别批解留支,其余无论何项,均准酌量提划,各照分拨认数,解交江海关道汇总付还。 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奏准各州县征漕米,仍每石提盈余钱二百文,解济俄、法、英、德四国还款。 见光绪二十四年刘坤一查明江宁等属州县征收钱粮业经酌减提解奏。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奏,江宁各属经征丁漕银米收价,业经分别减提。 原奏略曰: 近年以来,银价骤跌,收价较前节省,原非州县所应有。于光绪二十二年,经前藩司瑞璋议提银价盈余,每银一两饬解钱一百文,米一石解钱二百文。嗣奉部咨议复给事中庞鸿书奏,饬令江、浙等省,酌减地丁收价。又奉另咨,照江西成案,提解平余,凑还借款。复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