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卷 军饷奏疏
《江苏省通志稿度支志》·缪荃孙
江苏巡抚李鸿章奏报苏沪军需第一案收支款目折 同治四年二月 奏为苏、沪军需第一案收支款目总数开列清单,恭折奏祈圣鉴事。 窃准部咨:同治三年七月初七日奉上谕: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军务未经报销之案,准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份起,开列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等因。钦此。当经转行钦遵。旋据督办报销局苏州藩司刘郇膏等具详:湘、淮水陆各军粮饷、恤赏、随营文武官弁盐折、采办杂支、制造战船等项,应分别正、杂款目,请自同治元年四月起至二年六月底止为第一案,自二年七月起至三年六月底止为第二案,其补发元年三月底以前原部各军正、杂各款,及所收皖省拨解之款,毋庸划归皖省,统归第一案另列收放。又上海原设军需制造各局并松、沪原存旧部兵勇粮饷、恤赏,应截至元年十月初三以兼署藩司、苏松太道吴煦交卸司篆前一日止,归该道另案开报,十月初三日起至三年六月底止,归该司等由局汇 入第一案开报,以清界限。等情。当将酌议开报章程,奏蒙圣鉴在案。 兹据该司刘郇膏等详称:第一案收款,自同治元年正月督臣曾国藩在皖陆续拨给,及臣抵沪后提拨江苏藩关各库,并厘捐等项,共计收银四百四十三万三千五百九十八两一钱三分七厘二丝三忽,钱五万九千一百九十七千四百二十六文。据各委员将支放实数详报到局。该司等督饬局员逐款勾稽,悉心查核,计第一案请销银四百四十二万三千六百六十六两六钱五分三厘一毫四丝二忽,钱三万四千二百七十一千文。实存银九千九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