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学事

《台湾私法物权编》·佚名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完纳清款,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现本学验明该佃户上年贌耕字内,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佛银六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张阿添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二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谕佃户锺阿福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明莱塘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租谷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洒干车净,完纳清款,无论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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