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共有

《台湾私法物权编》·佚名
第一 垦辟合约字 第二 杜卖尽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合同约字 第六 合约字 第七 卖尽根契字 第八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九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一○ 归管田契抽银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约字 第一三 分管合约字 第一四 出分垦阄书字 第一五 卖退佃底字 第一六 归就字 第一七 归绝卖契字 第一八 卖尽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谕示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谕示 第二四 谕示 第二五 悔过字 第一垦辟合约字 立同集四大股伙,垦辟桂竹林、东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处合约字人刘缉光、刘育英、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刘新传等,情因桂竹林一带地方,皆缘前承垦各户,先后迭遭凶番扰害,以致屡辟不成。迨光绪十年间,经光等招集股伙,向得刘彭昌承给开垦,并奉林统宪给垦,佥议公号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东至桂竹林大横岗顶天水流内为界,西至枫仔坑岭顶水倒东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为界,北至社寮坑横过橹枝岽东坑、新北寮、打鹿坑皆尽北尾从岭顶直透水倒南为界。所有界内菁山旷地、高低平埔,任凭设隘把守开关。兹昌等当日公同议定,按一十六小股,作为四大股垦辟,刘缉光应得一大股,林际春应得二小股,林际兴应得一小股,林际安应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应得一大股,刘育英应得一大股,刘新传应得一大股,各自照股征派本银开辟。前虽陆续开成有田园,经宪清丈升科纳课;…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