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

《朝鲜王朝实录[太宗实录]》·佚名
(壬辰)十二年大明永樂十年 春正月 1月1日 ○丙戌朔,上率百官,親祭于文昭殿,還宮,遙賀帝正,受群臣朝宴。群臣始用爵九獻樂九成之節,除議政府進箋及通禮門望龍顔大喝之禮。前月季,禮曹定九爵之禮以聞,上以爲:「爵小則雖至九行或不醉,然不可大醉,亦不可不醉。」乃命作大爵。至是日,群臣咸醉,有起舞者。 ○先是,參議僉摠制連二品末坐於進善門內,受各品行禮,判事以下出門外,東西六品以上相對立,七品以下就前行禮。至是改定其禮,參議僉摠制與判事同列,皆出門外,東西從三品以上,相對行禮,令四品以下就前,四品不肯曰:「見詳定禮文,然後行禮。」相詰至午嚴鼓動,遂入赴宴。憲府劾問禮曹稽制司正郞卞孝孫。以不早諭改定東西班行禮儀注之故。 1月2日 ○丁亥,賜賻宦官盧希鳳母喪。上曰:「此人夙夜無怠,頗有功勞。」賜紙百卷、燭十丁、米豆三十石。 ○東北面宜州人安豆驗妻一産二男一女,命賜米。 1月3日 ○戊子,上詣仁德宮獻壽。 ○命東北面都巡問使進鷹子,擇能擊天鵝者以進。 ○悅難衞骨看兀狄哈達賓介等及建州衞兀良哈甫多豆等還。 ○豐海道西北面敬差官曺致復命啓曰:「臣行視兩道民生,不唯飢饉,病者亦以千數。願遣醫員療治,又以靑粱米賑之。」命下議政府。致又啓曰..「泥城兵馬使康有信,暗於臨民,已不稱職,又爲屯田,以害民生。請論其罪,以戒後來。」命政府曰:「姑置此罪,令勿復作弊。」 1月4日 ○己丑,上拜健元陵。上問承政院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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