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
《朝鲜王朝实录[太宗实录]》·佚名
(辛卯)十一年大明永樂九年 春正月 1月1日 ○壬戌朔,上率百官,遙賀帝正,停群臣朝賀,宴宗親于便殿,賜群臣宴。 ○吾都里指揮童猛哥帖木兒,使人獻熊鹿皮各一張。 1月3日 ○甲子,與大臣議行楮貨之策。領議政府事河崙、左政丞成石璘,以如漢京辭,上問行楮貨之策,崙對曰:「又斷麤布于市,以示不用之意;工匠之價,皆給楮貨。若不從,則許令告官坐罪,又添商賈月征。」石璘曰:「新都道廣,宜於兩傍,聽民作市樓,又於南山種松栢。」石璘又請車駕南旋之日,上曰:「卜者皆云:『九月吉。』」石璘曰:「雖非吉月,三月還都,御于他所,至九月還御昌德宮。」上皆許之。 ○崙啓曰:「臣之孼子永從良之事,憲司以限年未呈郤之。乞命受理。」上特許之,命司憲府曰:「河永良賤事,汝等謂以限內未呈,不當受理,然永母之祖,於久遠帳籍,以白丁施行,五十年以後,乃以稤尺施行,則不無疑慮也。宜更辨正。」 ○命出濟用監麤布一千二百五十匹於市街,各三斷,以示不復用布之意,輸入宮中,分賜幹事僕隷,又命出漢京濟用監麤布二千匹於市街,亦如之。上曰:「楮貨之法,皆曰:『久則可行。』今聞市人雖一條線,不以楮貨相易。嚴刑,固非美事,若不用刑,則法難行矣。富商大賈,飽煖而坐,窮民未得斗米,可不痛心乎?雖賑窮乏,焉得人人而濟之!法之不行,皆由商賈工匠之徒也。若不懲,則將何以行之哉?用刑之法,必待予言乎?商賈月稅倍征之法,工匠估直必用楮貨之術,其令議政府擬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