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
《朝鲜王朝实录[纯祖实录]》·佚名
(辛未)十一年清嘉慶十六年 春正月 1月1日 ○辛亥朔,頒賜老人別歲饌,仍命存問,年例也。 1月2日 ○壬子,應資老人下批,百歲者四十一人。 ○以朴宗慶爲弘文館提學。 1月5日 ○乙卯,以徐有聞爲司諫院大司諫。 1月6日 ○丙辰,備局啓言:「信使盤纏之以蔘劃給,非但別有用處,抑又裁作補用於三使行員役輩路需,而今則新定約條,彼人所給與別用,皆有定數。盤纏及別盤纏元數,三十五斤,減其書狀所需以三分二,磨鍊二十三斤零,自戶惠廳,姑先分半代錢上下,以西北卜定信蔘停退條中,稱此數劃給戶惠廳。」允之。 1月7日 ○丁巳,以宋翼孝爲司諫院大司諫。 1月8日 ○戊午,飭農政。敎曰:「歲律已改,靑陽載屆,民事不可緩也。各道監司,申飭守宰,使民極力新春農務之資,務得不愆不惰。而凡百守令,如有不遵令甲,恣於怠忽者,監司摘發論勘,馳聞朝廷。予當斷不容貸,嚴加警罰。」 ○敎曰:「賓對旣已頉稟,籌坐不必全廢。雖今日,卽爲開坐,而此後亦宜續續爲之,毋至滯務之地。」 ○敎曰:「祀典何等至重且愼?而祭品多有欠精,高長又有低小者,不及昔日申式之典云,令儀曹,發關太常,克遵成式,務加敬念。」 ○敎曰:「囹圄奏空,雖不追古昔,近來或有無端橫囚,或有結連留滯,非人非鬼,不生不滅,予甚憫之。秋曹必多桎梏縲絏之形。其令有司,大者科讞遠配,小者區別勘放,無罪侵罹之民,卽宜放還,各安生業。」 ○敎曰:「關石和勻,王府與秋曹,實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