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宪法与政府的制度

《给大家看的日本通史》·陈恭禄
自一八八一年,天皇下预备立宪之诏,明年,遂使伊藤博文考察欧美宪法。伊藤因游历欧洲诸国,较其宪法之异同,求其运用之方法,究其政治学者之论说。顾当是时,德自普法战后,工业发达,国势兴隆;其宪法虽由各邦批准,实出于俾斯麦一人之手,故能与德皇以任免阁员之大权。伊藤素仰俾斯麦之刚毅有为,居德最久,因深识其统驭国会之术。又明年,归国,朝廷任为制度局总裁兼宫内卿。伊藤以制定宪法自任,首去华族之名,改称公侯伯子男,以为组织贵族院之基;又废太政官,设立内阁,天皇即任以为总理大臣。一八八八年,伊藤复游欧美,归而为枢密院长,草纂宪法,与枢密院一一议之;天皇亲临,略加修改。一八八九年,宪法告成。天皇乃大会群臣,宣读其赐与人民之宪法,设宴庆祝,各国公使在焉;又赦政治犯,恢复其自由。是日也,人民欢忭,提灯相庆,实为日本有史以来惟一之大典。宪法共七章,凡七十六节,试举其重要者述之。 《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仪式 宪法第一章,凡十七条,载明天皇之大权。 (一)任免大权。日本官吏,上自中央大臣,下及地方郡长,名为天皇任委,实总理及各部大臣主之。其受任命者,得随时免职;故官吏服从政府之命令,不敢少违,而为中央集权之政府。 (二)海陆军权。海陆军队,皆归天皇统率;其编制兵额,属于天皇之大权,议会不得过问。 (三)对于议会之大权。天皇召集议会,无论何时,得令其停会闭会,或解散下院。议会议决之法案,必俟天皇裁可,始为法律;其…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