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价值之分类与次序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一节 价值纯形式之分类 一 正负价值与无价值之分 关于价值之分类,有种种分法,此依我们之采用何种分类之标准,及我们对于价值之所发现者之多少而定。在分类之标准中,约有二种,一种是纯形式的分法,一种是就内容而分。 所谓纯形式的分法,即纯依一些逻辑上或知识上之形式概念,从各种价值之有无某一种对其外之存在或价值之关系上着眼,以对于各种价值,加以分类。如上文所提到正价值、负价值、非价值之分,本身价值、工具价值之分,及相对价值、绝对价值之分等。今试再进一步,分别加以解释。 所谓正价值或负价值或非价值之分,乃首依于事物之具价值性或不具价值性之矛盾关系,而分事物为具价值性者,非具价值性者;次依于具价值性者之或具正价值或具负价值之矛盾关系,而分为具正价值与具负价值者。前一分类,本可不属于价值本身之分类之中,而只是依于存在事物之在一时,对吾人之或具价值性,或不具价值性而分。但吾人在说一事物为具价值性时,即同时否定其不具价值性;说其不具价值性时,亦同时否定其具价值性。故二者之关系为一矛盾之关系。如吾人说一圆形无所谓善恶美丑,即圆形为不具价值性者,即非价值性之一范畴之所能应用。由此而吾人亦即不能说圆形,表示圆满,较半圆为好等。吾人说圆形为较好时,吾人亦不能说圆形不具价值性,为非价值性之范畴所摄。故价值性与非价值性,乃一矛盾之概念。无论在实际世间上,有无绝对不具价值之事物,吾人仍可在形式上,依逻辑上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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