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价值选择之原则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一节 选择的自由之肯定 我们在上章论,人之意志之自由,归于自由必须与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相连,否则人亦可自由的求舍弃其自由之说。由此而自由之真义,即同于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之肯定。但是我们可以问:我们如何在涵不同之价值意义的理想间,施行选择?我们如何衡量一理想之是否较有价值而为我们所当选择?又我们为什么必须用我们之自由,以从事选择,而不可运用我们之自由,以舍弃自由,而舍弃此选择之自身?我们何以不可如上章之末所说,因自由亦为罪恶之根原,而自由的求舍弃此选择的自由,而物化机械化此人生?此即是本章所讨论之问题。而我们今将从最后一个问题,即我们“当肯定对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的自由”之理由说起。 (一)首先我们可说,人之去选择有价值的理想,乃是一普遍于一切人的生活中之事实。所谓有价值,在常识中即所谓好,而人实无时不在求好,而以得好的为目标为理想,故亦无时不在选择奸,而不选不好。我们看小孩生下,不久即能说这好那不好,此即选择之开始。如此食物好,那食物不好;此衣好,那衣不好;此住屋及环境好,那住屋及环境不好。小孩稍大,父母即为之选择好的学校。小孩在校要选择那一同学好,那一师长好。小孩成人,要选好的配偶,做事要选好的职业,读书选好书,看戏选好戏。而人类之一切社会、政治、文化事业之政策方针之决定,无不待于选择。即人欲自杀,对其自杀之方法,亦有选择。一切选择,无不求选其较好更好的。尽管人在各时期、各情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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