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老子之法地、法天、法道,更法自然之道(下)
《中国哲学原论》·唐君毅
四 天之道、与道、及人之直接法道义 至于老子言中是否除上述之法天道、法地之外,尚有所谓具独立意义,而又在更高一层次之法道之言,似是一问题。盖人可谓:法天之“道”,即已是法道,似不必更有法道之本身之一层面之言。然法“天之道”,是否即等于法“道”,亦当看“天之道”之一名,是否能全包括“道”之名之义,并当观老子之言道者,是否皆连于天道而定。然吾人细观老子之言,则见老子明有单言道之言,而“天之道”之一名,尚不足以尽之者。则所谓天之道,尽可只指“道之表现于人所对之天之全体、或已成之天地万物之全体”而言,而道之自身固可有更超越于此以上之意义在也。谓老子之道之自身,有其超越于天地万物之上之意义,其证在老子之明言“道可道,非常道;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又言“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又言“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道尚可说在帝之先,则其在天地万物之先,更可知矣。今欲知道自身必有此超越于天之意义,可姑循下说思之。即无论谓天之道为何,然要之,此道之名之义,不能即全同于天之名之义。其所以不能即全同于天之名之义者,因吾人至少可说:在思天之名所指,而为吾人心思所对“天地万物之全体”之时,此全体必有其范围;此范围中,总不能包括未来之天地万物。因未来之天地万物,尚未存在,即不在此全体中故也。然未来之天地万物,虽未存在,吾人若信此道为天地万物所必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