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区言》五篇

《管子探源》·罗根泽
《任法》第四十五《明法》第四十六——并战国中世后法家作 (1)二篇睹名思义,不问而知为法家言。法家成立在战国中世之后,前已迭次证明,兹亦不必再赘。 (2)以“主”与“人主”为君王之专称,昉于战国,于论《君臣》篇已言之。《任法》篇曰:“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又曰:“以遇其主矣。”又曰:“以事其主。”又曰:“主之所恒也。”又曰:“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明法》篇曰:“主道明也。”又曰:“今主释法。”又曰:“是主以誉为赏。”又曰:“是忘主死交。”又曰:“其蔽主多矣。”其他以“主”与“人主”为君王之专称者尚众,不必枚数;亦为战国作品,非春秋作品之证也。 (3)相之始置在战国时,今《任法》篇曰:“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又曰:“卿相不得翦其私。” (4)《明法》篇大半与《韩非子·有度》篇相袭,今比列于下: 有度 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