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蒋 主 席 书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三十三年元月── 介公主席兼院长睿鉴:去春太虚呈行政院令主管官署督导各级佛教会健全组织,以现存僧寺财产──佛教教产──十分之二兴办慈善公益,引生一般国民对于佛教寺僧之好感;以十分之二兴办僧教育及各种振兴佛教之生产事业等,俾中国佛徒追随中国民族同时复兴。由僧自办慈善公益,则即可依办理慈善公益而获取生活;办僧教育及僧生产等,则更可提高改进寺僧之地位。其为改善僧寺振兴佛教之意义,了然可知。当蒙行政院发交教育、内政、社会三部审议,而有所修改,并由行政院秘书长以三部改内容函答;当对内政部之议改内容,表示异议。再呈声明,未获函答。而本年内政部忽颁行八月三十日修订之“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实施办法”:既由县市政府主组委员会征收兴办,又于各僧寺每年收益在五万元以上者,即须征百分之五十。以今之物价论,则五万元才为敷五人最低生活费耳。复全由县市政府主组委员会征收,不惟非寺僧自行兴办,且殆无过问参预之权。此其与太虚前呈行政院之文意,适成北辙南辕之舛驰:一系健全僧寺振兴佛教,一系掠夺寺产毁灭佛教,诚有霄壤天渊之别者也。乃传闻内政部主管司科,竟谓由参考太虚呈行政院文意而为此,抑何刺谬之甚耶?因是、不得不迳陈公而有所恳求者:一、由主管官署督导各级佛教会健全组织,尤须由社会、内政二部督导中国佛教会在首都组织健全。二、由主管官署督导各级佛教会,整率所属僧寺,节衣缩食,竭力兴办“僧教育、僧生产等佛教教务”,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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