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苏州北寺之解决方法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十七年拟── 兹因北寺昭三、久化和尚及苏地士绅等就商之解决北寺纠纷办法,提出议案如左: 一、寺产皆为信佛民众及僧众劳力集成,为给养僧众、办理佛教事业而设的六和和合众之“十方僧物”。换言之,即不是地方或国家的公产;亦不是一家一派、或各个僧人的私产。乃是财团法人的僧之僧产。因循晚清来弊制的管理寺庙条例,承认剃派、法派的传继,本不合理;今已呈请内政部修改,应设僧委员会管理之。值北寺今有纠纷发生,可先从北寺试行改制解决之。 二、从以前北寺有关系及今后来北寺负责办事之僧众中,由北寺僧众推举北寺执行委员十三人,组织北寺执行委员会,以管理北寺寺产,及应施设各种佛教弘法利世之事业。就执行委员中,推举常务委员五人,就常务委员中推举主席一人,任期一年至四年。每年改举四分之一,连举连任无限。推定后,呈请县长注册,正式就任。拟今后执行之事务如左: 甲、资生院:由委员兼任。主任一人,助理寺产及生利事业,以资僧众生活,及办下列各事经费。关于北寺一钱之支出与收入,完全公开。就北寺收入支配之,足以办北寺业事,今后不得认为任何一人,或少数人私有物。亦不由任何一人或少数人出钱,以作行贿或投资之举动──自愿捐者不在此例──。前欠账项清理,的确为北寺正当用途而必须由北寺偿还;此于寺产偿还之可能范围内,分年逐渐偿还。 乙、修行院:由委员兼任。主任一人,助理一人。严整同住僧众规律,及督率僧众修习关于佛教正当之行事。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