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二

《成唯识论俗诠》·明昱
天亲菩萨造颂 护法等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明西蜀沙门 明昱 俗诠 前余乘法执中。正释所执分三。一色法。二不相应行法。三无为法。二中分三。一牒执总破。二依执别破。三举执结余。二又分六。一得非得。二众同分。三命根。四二无心定。无想异熟。首卷释竟。此中第五三有为分五。一问答总破。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至)色心之体即色心故。 复如何下。论主问。契经下。余乘引经答。如契经说者。说一切有部云。三有为相。别有实体等。言三有为者。谓生住灭。三法无常。有转变义。故名有为。此经下。总破。言第六声者。按开蒙引八转声中。第六名属声。如奴属主。故名属声。奴主各别。表异体故。今言非第六声者。以色心体。即生等体。不同属声。奴主体异。若据因明中数。异品名第六声。以有法为第一声。宗为第二声。因为第三声。喻为第四声。同品为第五声。异品为第六声。以彼异品。异于同品。是各别义。不同生等。即色心故。故云非第六声也。 △一问答总破竟。下别破能所。 非能相体定异所相(至)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能相即生等。所相即色心。坚湿暖动。四大性也。地水火风。四大相也。坚等地等性相不异。生等有为。岂异色心。有为无为。相待有故。无为一法。能所双非。岂有所相。异于无为。意显有为。不异所相耳。又生等下。破能相体俱有也。若彼余乘执三有为。三体俱有。不必色心为三法体。破云。应一切时。齐兴作用。言俱有者。谓生体有住灭。住体有生灭。灭体有生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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