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关要卷第十一

《毗尼关要》·德基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第三十一过受一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因过宿食事招世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拘萨罗国有无住处邨。有居士为比丘作住处。常供给饮食。在此住者听一食。 起缘人。 六群往彼住处。经一宿。得好美饮食故。复住第二宿。复得美食。彼于此住处。数数食。居士讥嫌。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时舍利弗诣此一宿。明旦得好食。于彼得病。念世尊制戒。即扶病而去。病遂增剧。诸比丘白佛。佛言。听病比丘过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施一食处。无病比丘应一食。若过受者。波逸提。 释义 施一食处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时食。 病者。离彼村增剧者是(十诵云。病者下至竹叶所伤。无病过受。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病缘。二过受食。三食入咽已。 定罪 此中犯者。若无病比丘于彼一食处。过受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已。更受余衬身衣灯油涂脚油。尽突吉罗。 十诵云。过一宿不食。突吉罗。 律摄云。于此宿在余处食。得恶作罪。 若余处宿于此处食。得波逸底迦。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过受食。若居士请住。我当与食。我等为沙门释子故。设此宿处。供给饮食。若不得沙门释子。亦当与余人耳。若檀越次第请食。若儿女姊妹儿妇次第请食。或一切难缘等过食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二展转食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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