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释量论略解》·法称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法尊译编 庚三、第三说量果建立 分三:辛一、抉择果自性,二、抉择量自性,三、抉择所量自性。今初: 纵然有外义,如领受定体,非是由自性,有多体过故。 若许,则二者.应不感有异。不见障故非。非由义了达。 於彼多体事,见为一体性,彼不见,如何.能成为见义? 若现欲不欲,分别,非义觉。彼亦死相等,见不相续心。 即於外所量,受自果应理。如其此自性,如是决定义。 纵然有外义,亦是了知自体,以如所受欲不欲行相,由此门中安立义决定体性。非由义自性印留行相故。若如是者(由义自性印留行相),则一色法应有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之过故。问:即许有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有何过失耶?曰:是则亲怨二种眼识,应不感觉天授之色有可意不可意之异(亲见为可意,怨见为不可意),应可意不可意二相,於二人俱现(每人均见二种色),以是可意不可意多体,以是现彼行相之不错乱识故。若谓由不见业所障蔽故,非俱见者。破曰:则彼应非由义增上力所不了知。以彼是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而彼可意不可意唯各别现故。又彼不能见业,如何能使见义?应非能见,以於彼多体事,见为一体故。若谓现欲不欲相,是分别心,非义觉根识者。破曰:此不应理,即於彼根识,亦先现为可意者,後被死相等所执持时,则可意相不复相续之心现可见故(非仅分别心见可不可意色,既无分别眼识亦见可不可意色故。先见为可意,後见为不可意故)。又现义识,即有外所量义,亦是领受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