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破五蕴

《般若波罗蜜多心经大义要释》·唐普式
众生出现于世,不外身心二事;俗以物质精神分摄之。不明所自,迷为实有,于是执著生焉。 蕴也者,执著经验所得之积习不能舍离,犹蕴藏也。 或译曰阴,荫伏之义也。 或译曰众,众生有为法混合成习之也。 别其种类:一曰色法,统括物质现象言之。二曰心法,统括精神现象言之。 迷于色法者,所积之习通名色蕴。迷于心法者,所积之习,分名受想行识四蕴。 今各别释之: (一)色蕴 色法大别叁种:(1)五根,(2)五尘,(3)法处所摄色。 物质现象,随五尘所接而起种种分别;视肉身是否适应而冥相迎拒。 积习相沿,若有一定规律不可移易,是名色蕴。 如身常保持某种温度天气骤变,遂觉违和;舌常享受某种好味,调制偶乖,便成不适;是也。 上列叁种色法,不论现量似现量,总属空中虚象。若能任其起灭,不稍执著,便与般若波罗蜜多相应,自在无碍。一误为实有,便成色蕴。本有妙用恒被盖障,不能自由矣。如遇墙则阻,遇水则溺,遇火则毁,遇刺则伤,皆色蕴之害也。 (二)受蕴 吾人之身,对种种色法之交加而起种种受感。或生乐受,或生苦受,或不觉苦乐而生舍受。 吾人之心,对种种心法之萦扰,亦起种种受感。或生喜受,或生忧受,或不觉忧喜而生舍受。 此等受感,亦以积习相沿,若有一定规律不可移易,是名受蕴。 如嗜清香之人,乍感臭气,苦受即起;好虚誉之人,忽闻赞语,喜受便作;是也。 诸受之起,若过而不留,便得见性。加以执著,养起积习,即名受蕴。此等积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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