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国照会
《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卷一
为照会事。一千八百六十一年十二月,有得意志船一只名「阿勒拂勒得黑勒漫」,系给勒漫阿里思之船;在福建厦门口禀称:『「阿勒拂勒得黑勒漫」之船,现在台湾梁各口浅阁;方欲前后推转,忽由岸上左近乡村之间来几百余人,各执枪刀逞强上船,欺侮满船之人,抢掳物件,并劫夺货财,共合抢去洋钱一万块。当即报明台湾地方官,恳请饬令该乡人或赔船货、或赔洋钱。乃屡经地方官谕,虽该乡人有钱能赔,而该管官无权,不能压令使陪』等语。本大臣查给勒漫阿里思船被乡人抢夺,大为吃亏。而该管官无权,不能料理。相应恳请贵国王大臣查照中国、布国和约第三十三款,饬令台湾地方官设法拏获乡人,令其赔还;倘该地方官不能办理,本大臣即请贵国王大臣按三十三款照中国例给与处分。本大臣久知贵国王大臣办理和约之事,甚为明智、甚为公平;谅此事定然代本国办理妥协也。为此照会。 (余略) --以上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