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银砣条款

《台湾私法商事编》
启者:三郊组合,昨有会同城内布郊与■〈敢〉郊二炉主等,偕众商号,面商银砣,永远如斯,其事已成局矣。乃就辛丑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内外郊诸商铺,以及四方之人,凡有贸易并旧来往账条,概从新规银砣出入。如有失秤花银,必须经手是问,包皮不得照旧写号流传,致生滋弊,贻害不浅。用申告白,所望勿违;倘有不遵,闻众公罚,决无姑宽。 兹将银砣条款列左: 一、订:存旧砣者,过秤,每砣以压五钱为限,多者向砣主补足。 一、订:番头及峣削,概作粗银落秤,足平三十六两以为七三银五十圆。 一、双莺及火炎中银,不得落秤。双莺订作七钱三分,火炎中银为四角半。 一、订:有号龙银鸟平银,概作七钱四分。余番头峣削,当面现换。 一、订:光龙台票,城内外并油车、油店、苎仔店,众商业一切,作七钱五分。 一、订:日本票金,依官例起落。 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旧历十月初一日 台南市城外三郊组合城内布■〈敢〉郊暨杂商等同禁约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