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郊规

《台湾私法商事编》
窃以:是经是营,风追晏子;成郊立业,美绍陶公。然而锦上添花,斯固吾侪之发达;日中换市,顿开商会之兴隆也。我郊自开澎以来,迄今二百余年。前商人设立台厦郊之公账,建家屋契字等簿一切,于乙酉遭兵燹,尽皆遗失,合经禀官存案,批准给契总字,公店之条目仍照常轮当办理。无论大小生理,听从志愿入郊。和心同志,整顿郊规,永远遵行,始终如愿,勿坠厥志。则圣母之明鉴,馨香万世;而我郊户之通亨发达,亦蒸蒸日上也。是以为启。 一、本郊崇奉天上圣母,每年轮当炉主二名,分上下期办理。上期三月二十三日办至九月止,下期十月初十日办至本年三月一日止。 一、值年炉主二名,该年三月过炉之日,圣母面前祈筶,就入郊之妥号拟选,以筶为准。 一、凡值当炉主,所有大小事务,及收店租支用一切,各人经手办明,不得度外延过下年。 一、本郊建置公店,逐月收店租,以资神诞过炉,及庙中油香、祭祀、修缮器椇等件,公议酌办。除收入之项以外,不敷照份均分。 一、凡值当炉主之人,各专责成办理。凡乡村有账目不直相投,为其论理解劝了事。 一、凡有失水难民无费,代为救助些费。 一、凡在街开设生理要入郊,着出插炉,逢神诞庆祝,俱各照份均摊。 一、凡入郊之人,不遵郊规,以私乱公,执拗乖张,公议听从退出。 一、凡郊中之人,务要和衷共志,凡事相商,不得违约。上流下接,账目算清,不得混淆,亦不许侵款。 一、凡船头交易,须照公平,以顾郊中面目。如街市交接买卖,间有取货…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