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缘簿
《台湾私法商事编》
台南芳义和公订章程,列明于左,存据: 一、定:众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账项不直,听其阻挡,不可故违。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账项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终至元月初四日开工止,若无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问旧头家。若有账项清白,听其准倩。 一、定:司仔出司者,与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别号,不可准倩。 一、定:证人为凭,此据。故违条规者,公订议罚:汉席二筵、官音一台。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旧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议定约 光绪二十五年已亥旧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黄泉春,借过香铺芳义和公七三银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贴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敬仙祖妈千秋,记在簿为凭。 玉吉司 蔡馥馨在银黄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银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