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典契字
《台湾私法债权编》
同立典契字人,盐水港堡盐水港街赵泉记,有承父自置陈振宏鱼塭贰口,土名青蚶坔头;其四至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年配纳陈世兴户下塭饷银贰拾捌两贰钱。今因乏银别创,泉等将此塭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沈六顺、沈怀观同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佛面银参仟肆佰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塭随踏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税、完饷,不敢阻挡。限至捌年终,届期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至期无银取赎,依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保此塭系泉等承父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泉等自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壹纸,并暂缴连上手司单印契壹纸,共贰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参仟肆佰大员完足,再照。 知见人堂侄赵宜炳 另逐年泉应贴刘丰港塭饷银陆大员,付银主前去完纳,批明再照。 其上契内抽出青蚶坔头塭贰口,付银主掌管,余带别业,不干银主之事,批明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