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道光六年新例

《台湾私法人事编》
原发新疆等处,今拟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共三十三条: 一、昆明湖内有人赴溺,捞救得生,讯系因贫因病,并无别故者,原例枷号半年,发往伊犁当差。 一、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在军务告成以后投首,援照金川逃兵投首者;随征兵丁在途患病及打仗受伤,或迷失路径,查非有心脱,在军务告成之后拏获者,原例俱发乌鲁木齐等处为奴。 一、随征跟随余丁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投首,照兵丁按军务已未告竣分别问拟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等处为奴。 一、无偷盗等事,仅止潜逃之余丁,无论军务已未告竣拏获者,原例俱发伊犁、乌鲁木齐,酌量安插。 一、偷渡过台客民,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投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已未登舟,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原例发遣新疆为奴。 一、反逆案内,律应缘坐男犯十六岁以上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二、反逆案内,律应缘坐十一岁以上、十五岁以下者,原例牢固监禁,候成丁时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安插。 一、叛案内,缘坐之流犯,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谋叛案内,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悔罪投出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起意私入红椿大道偷牲,遗失火种延烧草木者,原例枷号两个月,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钓煽偷窃仓米,得脏一百石以上为从,并一百以下为首者,原例俱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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