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事林广记》·陈元靓
新编纂图增类羣书类要事林广记卷之三 【别集】 ○刑法类 大元通制 五刑 笞刑 一十下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 决一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 决二十七下 杖刑 六十至七十 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 决四十七下 一百 决五十七下 徒刑 一年一年半 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 决七十七下 三年 决八十七下 四年 决九十七下 五年决一百七下 流刑 【诸犯罪人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杖者每杖一下赎至元钞贰伯文】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死刑 绞刑 斩刑 狱具 笞杖 大头径二分七厘 小头径一分七厘 杖 大头径三分二厘 小头径二分二厘 讯四杖 大头径四分五厘 小头径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节目用荆柴条为之各长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讯罪囚臀腿分受】 枷 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 徒囚重廿斤 杖罪十五斤 杻械 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 铁锁 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镮重三斤 有司决断定例 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 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断决 一百七以下各路揔管府断决应轻重罪囚经廉访司审录冤重刑依例结案轻罪所属决断 取受赃贿 枉法 一贯至十贯决四十七下 十贯至廿贯决五十七下 廿贯至五十贯决七十七下 五十贯至一百贯决八十七下 一伯贯之上 【决一百七下】 不枉法 一贯至廿贯四十七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