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镇志卷十九

《嘉靖宣府镇志》·孙世芳
法令考 圣人躬明哲之性,通天地之心,用其礼让以教化天下。天下之吊,涵濡于善,罔有竞心,即无乐乎参辟之用矣。乃或氓不繇则,圆恣其淫,虽有教化,莫之防止,又安能徒慕夫画衣冠、异章服之风,以矜诩治理也?周、汉而来,刑书复备,直欲弼成教化,礼让大行,故远如边徼,条章亦逮焉。岂不以地逼如方,宜先警励,庶其民可任使耶?抑以物轨大同之世,无论迩遐,咸宜驱而之善耶?爰程古今法人尝用于我王者,撮而纪之,为有志礼让教化之官祼焉。若夫一切律文,通诸海内,则不得备沐之矣。作法令考。 秦 始皇帝二十六年,令有司发刑徒戍边虞舜制流刑,流共工于幽州是也。成周时亦有源刑,盖以罪人有恶不至死,乃屏之远方,终身不齿焉。然未有发刑徒戍边者。其时军役取诸田野,故耳有之。寔自秦始皇于尤。皇既弁天副,役繁明,北边之戏,苦不足用,乃至闻谪先徼弛刑之类,次发治微不直者之领次。刑徒之?。于是遗成如充,然后世谪小此矣。 汉 文帝十三年,诏罪民入粟边自赎。见错上言: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弗能守也。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使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口按:赎刑始虞舜,用之,罪轻者周穆王后,则大罪亦雀赎矣。 武帝建元六年,赦边郡军吏不循法者。时秦、陇、燕、代间,军吏多不循法,上曰:边民固不可内郡治也,向所犯持赦之,自今有犯,仍如法日。按: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凡十八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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