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茶余客话》·阮葵生
礼制 ○嫁娶年龄 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古人之迂也。过时则情郁,夭折则无后。昏嫁过二十,非父母之道。古礼不必尽可遵,宣尼之家法也。 ○婚礼 家礼,昏前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其婿之室,俗谓之铺房。然不过毡褥帷幔之属,近世则用床枕,似抱衾裯以从人,于礼未宜。按张陈婿室,不见 仪礼,后儒增之。未往而先饰寝,非贞女不行之义,不若婿家设床幔以亲迎。庙见之三日,女家送奁饰荆布箕帚,示为妇之义,以诸女眷往不犹愈乎? ○老年续娶 余老友王某,年六十矣,丧偶,谋续娶。余劝其纳姬,不听,执伊川宗子七十犹娶之说,竟聘闽中一武职女,始及笄,今闻其已娶矣。先儒制礼,不体人情,迂愚者执以害事,登徒子转得藉以行诈,言礼者慎诸。 ○再嫁 宋时阀阅之家,不以再嫁为讳。范文正幼随母适朱氏,遂居长山,名朱说。及第后,凡遇推恩,多与朱氏子弟。长子纯佑与王陶为僚婿,纯佑卒,陶妻亦亡,遂娶范家长姨,忠宣但疏之耳。文正复姓表云:「名非霸越,乘舟独效于陶朱;志在投秦,入境遂称于张禄。」明时有一母生两子各状元者。王道必本人情,先王缘情制礼,此固不在禁内。宋儒谓失节事大饿死事小,噫,古今来多少名公卿贤大夫,尚多愧此言,乃责之茕茕少妇耶!是惟有任其自为之。若女子未出嫁而守贞奔吊,则断宜禁止,故国家不设旌典。其发乎情而不能自已者,斯听之可耳。 ○同姓不婚 通志?氏族略曰: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也。 ○婚礼作乐 昏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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