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民主的纪律
《事业管理与职业修养》·邹韬奋
本店在管理上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关于“集体领导,个人负责”,我都曾经有文章加以扼要的说明,诸位同人都已看过了。在民主的原则下,并不是可以没有纪律,没有纪律便要形成无政府状态,便没有轨道可循,所以我们必须有纪律,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不过我们所有的是民主的纪律。民主纪律的第一个特点,有共同规定的原则做根据;第二个特点,是执行如果有错误,得提出理由要求纠正。 我们在业务上,在人事上的原则,有全体同事所共同规定的社章,其余的原则,也都是在社章所允许的范围内,由选出的领导机构共同规定的。这都是我们在纪律方面的根据,是我们大家所应服从的。谁违反了共同规定的原则,谁就应受相当的处分。不但被处分者应服从所共同规定的原则,在执行处分者,也是在服从所共同规定的原则,任何同事,如果认为原则本身有不对应修改的地方,尽可向领导机构提出建议,说明理由,由领导机构在会议中加以考虑,如认为应该接受的,就应该接受,认为不能接受的,也要加以解释。(任何同事都有建议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最后决定权当然仍属于领导机构。)原则既经共同规定之后,全体同人都有遵守的义务。执行纪律的人必须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执行,因违反了纪律而受到处分的人也是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而受处分。总负责人以及各级负责人,他们在职权范围内执行纪律,也应该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各级负责人遇有超出他们职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