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周書弟二

《读书杂志》·王念孙
比 《武順篇》:「貌而無比,比則不順。」引之曰:《比·彖傳》曰:「比,輔也。下順從也。」《祭統》曰:「身比焉,順也。」《管子·五輔篇》曰:「爲人弟者,比順以敬。」是「比」與「順」同義,不得言「比則不順」,「比」當爲「北」,字之誤也。北,古「背」字,説見《漢書·高紀》。故曰「北則不順」。孔注:「比者,比同也。」失之。 惟風行賄 《和寤篇》:「后降惠于民,民罔不格。惟風行賄,賄無成事。」念孫案:「惟風行賄」,文不成義。「行」下當有「草」字,而今本脱之。言民之歸惠,如草之應風也。其「賄賄無成事」五字上仍有脱文,大意謂賄不可以致民,若用賄,則必無成事也。孔注曰:「人之歸惠如草應風,如用賄則無成事。」是其證。 合于四海 《武寤篇》:「王克配天,合于四海。」孔注曰:「德合四表。」引之曰:配、合皆對也。《爾雅》曰:「妃、與「配」同。合,對也。」合于四海,猶《大雅》言「對于天下」耳。「合」與「荅」古同義,宣二年《左傳》注:「合,猶荅也。」荅亦對也。 右擊之 《克殷篇》:「乃右擊之以輕吕。」念孫案:持劒必以右手,無須言右擊之。上文「擊之以輕吕」,不言右。《史記·周本紀》亦無「右」字,蓋衍文也。或以「右」爲「又」之誤,亦非。上文已言「王又射之三發」,則無庸更言「又」。《太平御覽·刑法部十二》引此,無「右」字。 乃出場于厥軍 念孫案:此下當有「明日脩社及宫」之事,而今本脱之。孔注曰「治社以及宫」,是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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