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极端公道与极端自由的组织法
《美的人生观》·张竞生
提纲:共法与互约——共需与各产——共权与分能——共情与专智。 一个美的社会须从二个极端的方面做起:一个是从社会全体说,当采用极端的公道,举凡法律、需要、政权与情感,都使人人受了平等的保护与分配。一个是就个人方面说,则任其极端的自由,凡契约的订定、生产的方法、办事的能力与理智的运用,皆当听各人的才能与意志安排。 公道与自由不是相反而适相成的。凡一地方上的公道愈大则个人的自由也愈大。故凡一地方上能极端的从公道去组织,则个人的自由也愈能得到极端的自由。 野蛮的社会百无组织,一切公共的保障全无,故个人的自由也几等于零,不必说弱者固受强者的侵剥,致其生命财产朝不保夕,意志情感不能发挥。即就强有力者的酋长头目说,其地位也仅能全靠一时的势力去维持与靠命运的侥幸。势力既可以变迁,而命运当然不能长靠得住,故今日可以揭竿而起取人天下的,明日则就有他人取而代之的危险。总之,要得个人的自由,不能全靠个人的自由行动,须从社会的公道组织起。 可是,社会组织的方法有种种,有时,愈有组织的社会,愈使个人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这个毛病是它的组织不善,外面上似有公道的现象,底里乃是一种假公道的实状,个人的自由当然免不了为这样社会所牺牲。例如:在古时的各种宗教团体的组织,在近代的为法治国家的组织,在今日的为民主国与苏俄共产的组织,其实皆不是真正的好组织,故自古及今真正公道的社会尚未发现,无怪个人的真正自由也终不可得了。故…